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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分落户社保的问题1:单位自己交社保,个税第三方交的,可以落户吗?

栏目:积分落户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9-2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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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分落户社保的问题1:单位自己交社保,个税第三方交的,可以落户吗?

(上海积分落户社保的问题1:单位自己交社保,个税第三方交的,可以落户吗?)

  

2021上海社保基数标准又上涨!事关每个人的上海积分落户,如果你还不知道自己需要交纳多少社保才能符合上海积分落户条件,这份上海积分落户历年社保对照表收藏好!

  

  

(2021上海社保基数标准又上涨!附上海积分落户历年社保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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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左边孙老师右边答:

  

部分代缴,社保自己单位交,个税找外包公司代缴;或者个税自己单位交,社保找外包公司代缴。这两类情况都需要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居住证积分左边孙老师右边答:

  

计算机中级职称则需要有计算机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出具聘书。

  

积分、落户朋友看过来,7月2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了相关数据(2021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事项,按元/月执行。)

  

也就是说,从2021年7月1日起,以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的参考水平,不同倍数社保基数数据如下:

  

最低社保基数:5975元/月

  

0.8倍社保基数:8270.4元/月

  

1倍社保基数:元/月

  

1.3倍社保基数:.4元/月

  

1.5倍社保基数:元/月

  

2倍社保基数:元/月

  

3倍社保(封顶)基数:元/月

  

附历年社保基数倍数标准:

  

  

历年上海积分落户社保基数

  

社保基数积分以上海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上海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保即1倍社保)

  

对于新办、续办居住证积分来说,社保基数非常重要。

  

如果不是用本科学历学位及以上新办、续办积分,社保基数多少关系到积分成败。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相关阅读:2021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社保基数怎么算?不然交了等于白交

  

用职称积分也有社保基数的要求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如果社保基数低于平均工资,职称积分无效,积分续办也有问题。

  

在此提醒:用职称积分,新办有社保基数的要求,续办也有要求,如果续办,社保基数不再满足1倍及以上,积分续办会不成功。

  

职称和学历二选一积分,优先考虑用学历积分。

  

1、居转户和人才引进

  

(1)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替代职称要求。

  

(2)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3倍封顶社保科创人才可以缩短居住证年限要求。

  

上海居转户社保参考标准如下: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百万纳税科创人才,可以直接落户。

  

2、留学生落户上海

  

留学生落户也有社保基数的要求,具体如下: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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