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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积分积分查询

栏目:积分落户 人气:0发表时间:2023-12-18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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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积分积分查询

(上海落户积分积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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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户需要72分,普通人落户需要120分。2014年上海积分入户规则第一条(依据)。

  

为保护来沪国内游客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生活工作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模拟评估。达到标准分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网上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或注册地区域(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1)持证人和受委托用人单位必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上海市居住证》在持有人有效期内。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在线打印输出);

  

3.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磁卡。

  

(2)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国内、国际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与其所聘岗位一致(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或聘用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取得的国家技能型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证书,经本市复评或验证合格的,视为在本市取得。

  

3.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资料、最近三年连续在本市纳税明细,或最近三年连续在本市就业的注册人数(用人单位必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且在申请当月仍在就业)。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以上机关的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积分的,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考核标准表彰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奖励积分。

  

6.持证人配偶在本市登记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3)与持证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需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年满16周岁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儿童,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必须与原件核对,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验收)

  

受理机构应当对左边加分右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未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单位不一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资料、企业纳税情况或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情况。

  

6.核实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有关材料可提交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核查。

  

第7条(点数的验证和通知)。

  

申请材料经核实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实,并将积分情况告知被许可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以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在有效期内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用《上海市居住证》进行积分核对。

  

第九条(积分的确认和调整)

  

当《上海市居住证》被背书时,持有人的积分将被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积分需要调整的,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减少或减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扣分,受理机构上报。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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