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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南」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栏目:居转户落户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1-02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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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南」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政策指南」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办理机构

  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理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办理时间

  早9:00-晚17:00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和具有华侨身份的,不能按照此项政策申请在我市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迁;

  4、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5、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具有境外学历人员(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落户的,参照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执行;

  7、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天津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天津市外专局《出国留学人员知》原件及复印件;

  7、《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毕业证》、护照(含有效签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被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交《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12、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按照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批:

  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

  四、领取材料:

  从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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