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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保局提醒:社保费减免到年底,延缴企业别忘报备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4-05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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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保局提醒:社保费减免到年底,延缴企业别忘报备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社保费减免到年底,延缴企业别忘报备)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7月30日讯(深圳晚报记者许娇蛟)近期以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公布多项惠企惠民政策,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三项社会险,以及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免征政策进一步延期;工伤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费等。市人社局提醒,在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还能叠加享受延缴政策,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提前报备。

  多项社会保险费免征政策进一步延期

  近期以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公布多项惠民惠企政策,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三项社会险免征延期。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规定的适用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也进一步延期,其中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市人社局提醒,社保费减免是免申请、免填单,按照划型结果自动享受。减免延期同样也不需要企业申请。

  此外,我市还出台了工伤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费的政策。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原本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自2020年7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按上浮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享受减免政策后还能申请延缴

  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市人社局表示,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温馨提示,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6月后也可以继续延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办理延缴的企业需要进行报备。报备可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的单位网上服务系统(

  查找"疫情专区",点击"延缴信息变更",选择"选择延缴或不延缴"。

  每月26日前(含26日)报备的,报备当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每月26日后报备的,视为次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报备延缴后,参保单位可随时取消延缴,在系统中选择"不延缴"即可取消,操作生效时间同上。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深户个体工商户和各类深户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市人社局提醒,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相关规定执行。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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